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 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 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 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 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二、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四、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五、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