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5090 號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現行
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第 17 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第 20 條
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受益權之讓與,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