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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2710 號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31 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
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之規定。
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第 34 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
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依前項申請財團法人之合併許可,由合併後新設財團法人或存續財團法人
之主管機關受理之。
第一項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