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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8830 號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
第 4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
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