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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7970 號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43 條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
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
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
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
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
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
集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