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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3550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第 988 條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