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
第 36 條 |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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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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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非現行 |
第 1063 條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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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非現行 |
第 988 條 |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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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
第 985 條 |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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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8 條 |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