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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1230 號
民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247- 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 739- 1 條
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第 755 條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
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