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現行 |
第 2 條 | 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
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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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
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