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現行 |
第 2 條 | 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
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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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
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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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非現行 |
第 135 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