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