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 除他人之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