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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2320 號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1 條
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
,特制定本法。
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
第 25 條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
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
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
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
送主管機關備查。
下列資訊,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資料,其公開將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
    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
    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
    、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
    ,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前條第二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設置網
站,命其將前項應主動公開資訊之全部或一部,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未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主動公開。
三、報送之相關資料,不符合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格式、項目
    、編製方式或應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財團法人以電
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其辦理傳輸之流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