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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0790 號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58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
    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三、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屆滿。
第 76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