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 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三、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屆滿。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