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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5610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172 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
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
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