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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3370 號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現行
第 63 條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 65 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
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