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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2410 號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15 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
行迴避。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
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第 76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