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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240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第 537 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
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