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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237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第 307 條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第 343 條
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