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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858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97 條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
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第 549 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第 1092 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
行使監護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