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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署教字第 10703005910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5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
必需器具。
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得就其每月應得之勞作金項下報准動用。
前項動用勞作金之辦法,由典獄長依據實際情形擬訂,呈經監督機關核定
之。
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 (民國 91 年 03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0 條
受刑人應得之勞作金,每月由作業科製作勞作金給付清冊提請監務委員會
議審議通過,於監內適當地點公布週知後,將該給付清冊送交保管人員,
保管人員依清冊製作收入彙總表並登錄勞作金總簿,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勞作金款項撥交出納人員轉帳至保管金專戶,轉帳通知單送交會計室,保
管人員應將收入彙總表分送合作社、出納人員與會計室,並由合作社登帳
入受刑人勞作金分戶卡。
前項儲存之勞作金,除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正當理由,報經
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