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 (民國 91 年 03 月 27 日) 非現行 |
第 10 條 | 受刑人應得之勞作金,每月由作業科製作勞作金給付清冊提請監務委員會
議審議通過,於監內適當地點公布週知後,將該給付清冊送交保管人員,
保管人員依清冊製作收入彙總表並登錄勞作金總簿,陳送機關首長核閱,
勞作金款項撥交出納人員轉帳至保管金專戶,轉帳通知單送交會計室,保
管人員應將收入彙總表分送合作社、出納人員與會計室,並由合作社登帳
入受刑人勞作金分戶卡。
前項儲存之勞作金,除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正當理由,報經
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得動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