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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521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892 條
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
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前項情形,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質權人屆債
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第 901 條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第 903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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