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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0080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14 條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
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第 26 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40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資料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