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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2530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
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 807 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
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