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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105度署聲議字第 1 號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1 條
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
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
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第 17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之規定,除第八
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
七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