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 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 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之規定,除第八 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 七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