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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105度署聲議字第 1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26 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1 條
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
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
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第 17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之規定,除第八
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
七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
民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881- 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
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