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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授矯字第 10604008330 號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80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
定。所稱「特別理由」,以有接見及通信必要而又無妨害監獄紀律者為限
。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認定之
。
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許與其所屬國家或代表其國家之外交或領事
人員、或國際機構、或宗教人士接見與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