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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授矯字第 10604008330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62 條
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
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