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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604007890 號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35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謂「重大事故」,指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
二、受刑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
三、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
四、受刑人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