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謂「重大事故」,指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 二、受刑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 三、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 四、受刑人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