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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604007890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6- 1 條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
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
,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
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