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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604007890 號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5 條
受觀察、勒戒人之處遇,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
條之一、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八
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31 條
戒治處分之執行,除本條例有規定外,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
、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之規定。
監獄行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6- 1 條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
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
,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
項之規定。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35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謂「重大事故」,指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
二、受刑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
三、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
四、受刑人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
羈押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8 條
羈押被告,除本法有規定外,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及
第十四章之規定,於羈押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