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11110 號
民法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第 992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