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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11110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988 條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第 992 條
(刪除)
民法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第 992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 1 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