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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860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