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4830 號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人員:指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或
    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液採驗必要之人,其範圍如
    附表。
二、受僱檢驗:指於受僱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三、懷疑檢驗: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四、意外檢驗:指工作發生意外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五、入伍檢驗:指入伍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六、復學檢驗:指輟學學生復學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七、在監 (院、所) 檢驗:指法務部及國防部所屬矯治機構對收容人實施
    之尿液檢驗。
八、不定期檢驗:指不預定期日實施之尿液檢驗。
九、隨機檢驗:指以抽驗方式實施之尿液檢驗。
十、受檢人:指經主管機關通知應受尿液檢驗之特定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