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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1970 號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偵查不公開,指檢察官、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
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
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
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第 4 條
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均不公開。
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
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於偵查中,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