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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4750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157 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