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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4010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26 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國家賠償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