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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3890 號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非現行
12
十二、因情事變更,致財團法人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於斟酌捐助 人之意思後,認以變更其目的繼續經營為宜,而依民法第六十五條 規定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時,應命其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