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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1960 號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42 條
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第 45 條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