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29788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