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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19292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18 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