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國家機密事項非其管轄 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 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指從 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 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