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 10507013140 號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現行
第 9 條
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國家機密事項非其管轄
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
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指從
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
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