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
不定期檢驗之實施,應於四小時前通知受檢人,受檢人應依規定之時間、 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液。 受檢人有正當事由無法依限接受採驗尿液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另行 通知採驗尿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