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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104度署聲議字第 154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1 條
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26 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