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104度署聲議字第 154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1 條
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26 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877 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
,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