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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4210 號
民法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074 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
第 1079 條
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