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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4210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民法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074 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
第 1079 條
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
,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
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第 11 條
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
之效力。